近日,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苏财税〔2026〕1号,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2026-2028年)。
这一资格的获得,不仅意味着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企业的捐赠可以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更标志着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信力与透明度迈上了新的台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讯员/朱菁菁 审核/史海峰 编辑/庄媛)













